民事信托合同
信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信托目的
信托名称:
养老信托
。
信托目的:解决信托人晚年生活及百年后丧葬事宜。第一受益人自愿为信托人养老送终,信托人愿意在百年之后将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赠与第一受益人。
本信托不得用于上述信托目的以外的目的。
受益人
信托人确认,与信托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为信托人养老送终的扶养人有权作为受益人,在信托终止取得信托财产。
第一受益人
本
信托第一
受益人为
。
继受受益人
如第一受益人未能或者无法处理扶养事项的,则不能享有信托受益权;同时信托人、受托人双方应优先从信托人亲属中另行确定新的扶养人,且受托人应促成该扶养人与信托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前述“未能或无法处理扶养事项”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扶养人成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先于信托人去世的。
扶养人患有重大疾病且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其他受托人与信托监察人共同确定不能完成扶养事项的情形。
信托财产
信托人确认,以信托人合法拥有的下列财产作为信托财产:
房产:
房产地址:
产权证号:
登记产权人:
信托人确认将上述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持有、管理并分配。
信托财产为房产时,信托人应将房产过户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
如因房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依据该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如无特别说明,信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付由受托人占有,如需过户登记的,则应过户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
如因财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的,该类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不得依据该类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信托分配
本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赠与受益人。
受益人(扶养人)履行扶养信托人所支出的费用,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如受益人(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信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承担属于扶养范围内的信托人相关费用支出的,受托人有权将信托财产予以适当处置,以支付信托人相关费用支出。
信托管理费用
双方确认,下列支出为管理费用,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从信托财产中扣除:
因管理、分配信托财产向第三方支出
民事信托合同(遗赠扶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