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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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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借款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 法律 法规 ,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事宜, 达成如下 合同 , 以 资 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 1.1 甲方 (承包人) 向乙方 (发包人) 提供借款 ,专项用于 工程 项目 。 第二条 借款金额 2.1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元)。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为准。 第三条 借款支付方式 3.1 甲乙双方共同开立银行共管账户,甲方将借款支付至该共管账户,视为已经向乙方支付并提供了借款。 3.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借款至共管账户。 第 四 条 借款 期限 4.1 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借款期限自甲方将借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之日起, 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满 日 为止。 4.2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借款期限视为立即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返还借款: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 双方就本项目的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未签订、解除或未履行 ; 乙方违约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五条 利息与费用 5.1 若乙方在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则无需支付利息。 5.2 若乙方逾期还款或出现提前到期情形,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以应付未付的款项为本金按 % 的利率 支付 违约利息。 第六条 还款方式 6.1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与 违约 利息(如有)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即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与 违约 利息(如有)。 6.2 如出现提前到期情形,则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金与违约利息 。 6.3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4 甲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 合同目的 的费用,再 清偿违约 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第 七 条 双方 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对资金的使用享有知情权,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相关发票等付款材料复印件。 7.2 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乙方未按约定将工程将由甲方承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借款用于建设工程相关支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