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本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署:
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方式:
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方式:
鉴于:
1.转让方已签署《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法律文件,认购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成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2.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受让方同意受让该等基金份额并签署本协议。
各方就基金份额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转让基金份额
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基金份额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份,转让价格以
年
月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转让价款
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所转让基金份额的转让价款支付价格及时点按约定如下:
受让人应于本协议签署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转让方就所转让基金份额对应的净值金额(即人民币
万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受让方及转让方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前向基金管理人履行报备义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受让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在报备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受让方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风险。若经审查受让方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由于本次转让可能导致基金人数超过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本次转让。
基金管理人在接收报备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并安排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本协议。若双方未对转让事宜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报备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原持有人持有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受让方首次受让的基金份额须不小于100万份,并不得将其通过受让持有的份额再次转让。
基金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协议各方签署的本协议文件;
(2)基金管理人接受转让方与受让方基金份额转让报备的文件;
(3)转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4)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5)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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