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签订地点:
甲 方:
乙 方
: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贿赂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
一、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贿、受贿。
乙方
不得采用行贿手段销售商品。
二、本协议所称行贿,是指乙方为销售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甲方单位或者个人(不限于法人)的行为;本协议所称的索贿、受贿,是指甲方人员向乙方单位或个人收受财物或通过其他形式收受利益。
三、本协议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乙方为销售商品,采用
红包、礼金
、
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
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
、
给付
甲方
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
形式,是指
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
借款和
担保等财产性利益
,
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
、介绍亲人到乙方工作
等非财产性利益
。
四、乙方人员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乙方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乙方单位的行为。
五、乙方在账外暗中给予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甲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六、本协议所称回扣,是指乙方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甲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七、本协议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
账
或者做假账等。
八、乙方供应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甲方折扣。乙方给予甲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账。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甲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赠品,
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或纪念品(小于RMB150元)的除外,
无论合同中是否有规定,均应向甲方提供书面单据经甲方同意后指定专人接收至
总裁办公室
。乙方不得将赠品私交个人保管与处置,否则视为行贿。
十、乙方除因公需要可以向甲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每人每次不高于 100 元的工作餐外,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如下行为是应当禁止的商业
反商业贿赂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