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合作协议
甲方(捐赠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基金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双方协商并经乙方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甲乙双方合作在乙方名下设立“
专项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文件,双方达成如下约定:
项目基本内容
双方在乙方项下合作设立专项基金
(下文简称“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只能用于
事业,不得用于营利性商业运作。
专项基金的设立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是专项基金唯一合法的主办、主管、监督及运作单位。
基金资产捐赠
甲方自愿捐款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以下简称“捐赠财产”)无偿捐赠乙方,作为本基金启动资金,乙方同意接受上述捐赠财产。
启动资金捐赠程序如下:
1、启动资金分
次捐赠缴足。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前交付第一笔捐赠财产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汇入乙方账户。
3、乙方收到捐款后需在
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4、
年 月 日
前,甲方将第二笔捐赠额不少于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直接捐赠、自筹或在一定范围内募资的方式)汇入乙方账户。
5、其他补充约定。
管理费用。乙方计提管理费总金额不超过该基金年度总捐赠收入的
(
大写:
)
,其中约定前两笔捐赠财产乙方按照
(
大写:
)
计提管理费,第一笔捐赠财产乙方计提管理费用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二笔捐赠财产乙方计提管理费用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捐赠财产执行。第一笔捐赠财产自
年 月 日
起开始执行,首次执行费用不超过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首次执行后,
若基金
账户金额低于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乙方停止拨付执行款项,待甲方注入捐赠资金
且基金
账户金额高于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后,方可继续执行。
其他捐赠财产
为了确保本基金的发展和运营的可持续性,甲方承诺自专项基金设立后向乙方继续捐赠财产。
其他捐赠财产数额需满足以下要求:
1、自专项基金设立的前三个年度,每年度以直接捐赠、自筹或在一定范围内募资的方式,向乙方账户内捐赠不少于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的资金。
2、截至
年 月 日
,捐赠总额不少于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的资金(含启动基金)。
3、其他补充约定。
乙方接受捐赠后,应当向甲方出
专项基金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