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书
——关于
分支机构设立
(变更或注销)的
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本企业于
年
月
日召开了合伙人会议,会议由全体合伙人参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作出如下决定。
1、同意设立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全称)
。
2、……
或
1、同意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变更的具体事项应当写明,如同
意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
经营范围、地址等等)
2、……
或
1、同意注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2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如有遗漏的债权债务由
合伙企业承继。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盖章)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本决定书应当由全体合伙人盖章、签字。
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签字并加盖公章。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分支机构变更、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4、以上涉及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都应写明全称。
5、决定书的实际内容根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具体变更情况制定。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书_关于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或注销)的决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