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注册商标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拟转让商标信息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下列注册商标:
商标名称:
商
标
注册号:
商品注册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大陆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注册商标图样:见附件。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商标”或“本商标”均指上述拟转让商标。
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转让价款
商标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首笔款:
¥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尾款:应于商标局的转让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全部转让价款。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乙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商标转让手续办理
商标转让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可委托第三方代办),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递交全部材料,甲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保证未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与本商标近似的商标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本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要求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转让相同或近似商标,乙方无需另外支付价款。
如非双方原因导致商标转让申请未核准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转让价款,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商标,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以另外的约定为准。
公告日前的许可使用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商标局对商标转让进行核准公告之日(以下称“公告日”)之前,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本商标,许可方式如下:
许可类型:独占许可。
许可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中已经包含该费用,乙方无需再支付许可费用。
许可地域:本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范围内。
诉权:乙方拥有独立且完整的诉权,就维权行动所实际取得的赔偿归乙方所有。
在先许可披露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商标的情况详见附件《注册商标在先许可信息》。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
商标转让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