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合作社出资事宜,签订本合同。
转让标的
合作社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以下简称“合作社”),于
年
月
日
由甲方与其他成员共同设立。
合作社注册资金总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实收资本总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合作社成员出资及组织结构情况见附件“合作社基本情况”,该附件由甲方提供,甲方确认属实。
标的出资
甲方将对其合作社的出资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占合作社注册资金的
%(百分之
)
,以下简称“标的出资”)按本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定金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本合同因一方违约被守约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定金责任。
以下付款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定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且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其余转让价款:
(1)经过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通过,乙方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
(2)乙方成为工商登记的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交割
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以下交割事项:
经理事会受理、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合作社成员与法定代表人均由甲方变更为乙方。
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转让导致的合作社章程内容的修改。
完成本次转让涉及的法定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交割事项需以乙方名义办理或需乙方提供其他协助的,乙方应当配合。
办理交割事项发生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
方
承担。
交割日
本合同生效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甲方不得再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有合作社权利或者义务,不享有合作社利润,不再承担风险及亏损。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从合作社取得利益分配,应归乙方所有。
陈述与保证
各方通用陈述与保证
该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实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方拥有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全部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