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居
协
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协议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为缓和夫妻矛盾,双方一致认为用两年时间冷静思考婚姻之继续与否,分居满两年依然无法和好的,双方可依据本协议离婚或依法提起离婚诉讼。经协议人自愿协商,达成正式分居协议,如下:
分居时间
甲乙双方自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开始分居
。
分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住所安排
分居期间
甲
方
居住
于
;
乙
方居住于
。
财产规定
1
.
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产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在分居期间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不得主张为夫妻
共同债务
。
人身规定
1
.
分居期间
,甲乙双方保持独立生活,互不干涉对方的个人生活;
2
.
甲乙
双方互
不
履行
相互扶养之义务。
子女抚养
1.
分居期间,子/女由
方抚养,
方每月给付抚养费
元,在每月
日前支付,子/女的学习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除生活费以外的不可预计费用由双方凭据分担
;
2
.
分居期间,
方每月探望子/女一次,时间为24小时,定为每月由
方
到
方居住地接送。
分居结束时,双方有如下选择:
1
.
双方协议自愿恢复正常夫妻关系
;
2
.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
3
.
双方协议不成,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届时本协议将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
1079
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民事证据。
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本
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乙
方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分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