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协议
信托人:
身份证
号
:
通讯地址
: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
联系方式: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规,就信托设立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信托目的
1.1
信托名称:
信托。
1.2
信托目的
:
信托人为保障个人生活质量,同时实现财富传承之目的,设立本信托。
受托人应为上述信托目的的实现持有、管理并分配信托财产。
受益人
2.1
本信托受益人为信托人以及信托人指定的其他主体,且后者的权利应次于信托人。
2.2
信托人指定的其他主体是指:
(
1)信托人的配偶:
;
(
2)信托人的子女:
。
信托财产
信托人确认,以信托人合法拥有的下列财产作为信托财产
:
3.1.1
现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如实际向受托人交付的现金数额与此不一致,则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3.1.2
房产:
房产地址:
;
产权证号:
;
登记产权人:
。
3.1.3
股权:
本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目标公司:
;
股权比例:
%(对应出资金额
万元)
3.2
信托人确认将上述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持有、管理并分配。
3.3
信托财产现金时,信托人应将现金支付至下列受托人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3.4
信托财产房产时,信托人应将房产过户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
如因房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买
卖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依据该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3.5
如无特别说明,信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付由受托人占有,如需过户登记的,则应过户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
如因财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的,该类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不得依据该类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信托管理
4.1
本信托项下的任何受益人,均不得自愿或非自愿转让或抵押信托受益权,并不应受任何债权人或其他人以及法律程序的影响。
信托分配
5.1
信托人生存期间的分配
5.1
民事信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