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合同
甲方(债务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主债权情况
主债权种类:
;
主债权数额:
;
主债权质量规格:
;
主债权履行期限:
。
主合同有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数额为据。
行使留置权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同等价值的货物,直至出现合同约定的留置权消灭的情形为止。
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
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
。
(
1
)主债务及利息;
(
2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造成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
3
)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
4
)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通知
债权人留置标的物的,应当在
日内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在
日内日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对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及留置权期限作出约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处置留置物,无需再行通知债务人留置期限。
留置物的处置
债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债务。若在规定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处置留置物。
债权人处置留置物的办法为:
(1)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
(2)拍卖;
(3)变卖。
留置物处置价款
处置留置物所得价款超过留置担保责任范围的,债权人应在扣除全部债务后,将剩余费用于
日内退还债务人;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应于
日内偿还剩余债务。
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主合同期限届满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因主合同已合法占有的标的物;
留置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处置留置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留置标的物的,对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因债权人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由债权人赔偿因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应当认真、全面的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
债权人处置留置物时,债务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设置障碍;
留置物处置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对超出部分仍负有清偿责任;
因债权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享有请求债权人就该损失承担
留置担保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