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电视)制版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作者:
委托代理人:
制片人:
作品的名称:
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作品的字数:
交付作品的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
元;
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为拍摄电影(电视)而改编该作品;
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
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
该
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作者的担保义务:
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
不
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制片人的义务:
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
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电影(电视)制版权转让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