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借款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____
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____ 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_
_
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1.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
依贷款
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
__年___月___日至
_
_
_年___月___日。
2.
质押合同标的
2.1.
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2.
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2.3.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
帐户
内,作为
本质押项下
贷款偿付的保证。
3.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4.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
押
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
押
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5.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
不
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6.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
定方式
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6.1.
甲方不按
本质押项下
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6.2.
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8.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9.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
出质给第三者
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0.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
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
___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_
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
___
股权质押借款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