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严格科学规范【公司名称】(下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持续促进公司改革创新发展,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员工)、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文件(如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公司财产所有权。
第三条
公司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历史沿革】
第五条
公司经深圳市商
事登记
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公司全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公司宗旨:【
】
。
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探索建立集体经济领域具有深圳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动改革创新,努力促进公司向更高层次发展,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有力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增强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不能直接用于抵偿债务。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监督、公司董事长、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出入境证件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信息,开展相关登记和交易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秉持科学发展理念,可以采取募集新股、股权置换、增资扩股、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探索职业经理人机制,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助力公司发展优质高端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参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不得成为合伙组织的普通合伙人。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除出于控股需要,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未经【股东大会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