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民办学校出资额(股权)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转让前提
转让合意
甲方为
民办学校全称
(以下简称“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持有学校
%(百分之 )
的出资额(股权)。现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转让给乙方(上述权利以下统称
“
出资额
”
。
先决条件
甲方保证学校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资产无任何瑕疵,不存在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甲方保证出资额的转让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甲方保证出资的财产以及出资额在权利上没有任何瑕疵。
甲方承诺学校章程中,未有学校的出资额(股权)以及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不得向第三人转让的规定。
甲方在经营学校期间学校及甲方产生的所有债务及一切不利于乙方的法律责任均有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一方须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甲方违反上述义务,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转让价款
%(百分之 )
的违约金。
转让标的信息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
请填充
。
办学许可证编号为:
请填充
。
学校登记证书编号为:
请填充
。
上述证书信息详见附后的复印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学校资产情况
甲方保证真实准确的向乙方提供学校的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若未向乙方如实提供学校资产状况及运营情况,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除承担合同总价款
%(百分之 )
的违约金还应当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若对学校资产另行聘请(包括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指派)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只能作为合同价款的参考,不直接认定为转让款。
转让价款与付款方式
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所持出资额(股权)、学校的经营管理(办学资格)权以及甲方因投资学校而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的转让总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转让所涉税费(如存在)由甲方承担,不包含于转让价款之中。
付款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出资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
“
许可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下简称
“
登记证书
”
)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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