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承诺书
(个人)
(
担保
人)
:
本借款人
经出借人
同意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实际借款期限为准)。本借款人委托
(担保人)
对本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万元,以实际担保金额为准),
现做出
如下承诺:
承诺按
借款合同约定的
用途使用本项
借款
,不得挪作他用。
承诺在
借款
发放至本借款人账户之前,按照
担保人
规定的担保费收费标准向
担保人
支付担保费。
承诺按时归还
借款
并支付利息。
承诺
担保人,在担保人
向
出借人
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本借款人立即归还
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等费用。
承诺
担保人
向
借款人
履行保证责任后,立即向
担保人
清偿前款所述全部款项。
承诺本借款人需实施可能影响
担保人
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
担保人
并征得
担保人
的书面同意。
承诺如
担保人
不行使或放弃
担保
人对
出借
人的任何抗辩权,为本借款人向
出借
人进行任何代偿的,
担保人
有权向本借款人行使追偿权,本借款人无权以
担保人
不行使或放弃抗辩权为由拒绝向
担保人
进行清偿。
如本借款人违反
本承诺
书的承诺,
担保人
提供的保证担保
借款
可视为立即到期,任由
担保人
处理
。
通知及送达
:
因履行
本承诺
所涉及的
担保人
发往本借款人的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对本借款人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执行及仲裁等)而发出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传票、通知、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应发往如下地址
:
送达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本借款人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和电话等各项信息
均真实
有效。只要按此送达地址发送,则视为送达
;
若此送达地址变更时,本借款人承诺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担保人
,如在司法程序期间变更送达地址的,本借款人承诺在变更后
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
本借款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的,上述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担保人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按原送达地址送达的,或因本借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通知、协议、法律文书等文件/文书被退回的,或本借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
担保承诺书(个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