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建设集团等7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
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
本社定名为
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成员出资总额人民币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新住所:
县
镇
村,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经营服务范围:组织成员开展农作物种植、农作物种植技术培训、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
县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0.1 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10.2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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