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劳务派遣
协议
甲方(
用工单位
):
乙方(
劳务派遣单位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名称:
法代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就
乙方为甲方提供
劳务派遣
服务
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派遣人员数量与期限
派遣人数:见《劳务派遣人员清单》。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派遣员工数量变更的
,以实际派遣人数为准。
派遣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可通过书面文件增加、续聘、更换劳务派遣人员;除非有特别约定,增加、续聘、更换后的劳务派遣继续适用本协议约定。
劳务派遣费用与支付
甲方应承担的劳务派遣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具体标准以各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为准。
(2)社会保险费用:即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有)、残疾人保障金(如有)等单位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具体以各方约定为准,见附件《劳务派遣费用清单》;各方约定与当地法律法规不一致或法律法规有调整的,应以当地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3)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作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费用。
(4)其他费用:以双方约定为准。
上述各项统称“劳务派遣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增加、退回等情形的,劳务派遣费用相应增减;双方有专门约定的,应
按专门
约定处理。
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标准:见附件《劳务派遣费用清单》。
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标准补充:非整月的劳务派遣期限,按日历天数折算管理费。
劳务派遣费用结算规则
每月费用结算日为 日
。
费用结算期: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劳务派遣费用,一
劳务派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