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调整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原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新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丁方(派遣员工):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原已建立劳务派遣关系,乙方将丁方派遣到甲方处工作;
2.现各方拟将劳务派遣单位由乙方变更为丙方
,丁方变更为由丙方派遣到甲方处工作
。
经上述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调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原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
甲、乙、丁方确认并同意,自
年
月
日(解除日)起三方解除就丁方的劳务派遣关系(包括乙方与丁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内)。
甲方、
乙方应承担
解除日
之前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
它权利
义务。
解除日
之后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
它权利
义务,由甲方与丙方承担。
新劳务派遣关系的建立
解除日
起,甲方、丙方、丁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丙方将丁方派遣到甲方处工作。
甲方、丙方
应于本协议签署同日
另行签署劳务派遣协议。
丁方应
于本协议签署同日与
乙方签署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丁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同日与
丙方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条件为:
劳动合同条件、薪酬等不低于目前丁方在甲方处的劳动条件;
岗位不变;
劳动合同期限(派遣期限):
年。
工作年限与经济补偿金
甲方、丙方、丁方共同确认:丁方在原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丁方在新劳务派遣关系的工作年限中。
因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就甲方、乙方、丁方的原劳务派遣关系解除,甲方及乙方无需就原劳务派遣关系的解除向丁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它确认
各方确认:原劳务派遣关系(包括相应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存续期间,各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甲方、乙方依法履行了各自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劳动保护、档案转移、年休假等各方面)。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以及
解除日
之前应发放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以外,丁方不再因为原劳务派遣关系的履行和解除向甲方或乙方要求其它报酬、费用、赔偿或补偿。
各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的内容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
附则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
份协议
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
项下附件
/
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
各方确认:丁方在原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作年限起始时间
劳务派遣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