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合同
信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方式:
信托目的
信托名称:
教育基金信托
。
信托目的:
为受益人的本科及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提供教育经费,直至完成学业。
前述“完成学业”是指
。
本信托不得用于上述信托目的以外的目的。
受益人
受益人为:
。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
下列财产作为信托财产:
现金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如实际向受托人交付的现金数额与此不一致,则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
房产:
房产地址:
产权证号:
登记产权人:
股权:
信托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目标公司:
股权比例:
%(对应出资金额
万元)
其他财产:
(1)
;
(2)
。
信托人确认将上述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持有、管理并分配。
信托财产为现金时,信托人应将现金支付至下列受托人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信托财产为房产时,信托人应将房产过户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
如因房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依据该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如无特别说明,信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交付由受托人占有,如需过户登记的,则应过户登记到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应予配合,相关手续费用由信托人承担。
如因财产过户的需要,信托人与受托人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或转让合同的,该类合同仅作为房产过户手续之需,不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不得依据该类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信托分配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如下方式处置、分配:
(1)受托人应按受益人上学实际情况为其支付学费,具体数额以学校通知为准。
(2)受托人支付学费时,应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就读学校。
(3)受托人应按受益人上学实际情况向受益人支付生活费。一般应按半年支付,生活费标准为该学校学生中等生活费标准。
特殊情形:
如信托人或信托人配偶因重病或其他外部变化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无论信托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应停止受益
民事信托合同(特定对象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