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开发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开发事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项目
/
开发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的研究开发任务。
开发成果:乙方在本项目研究开发中取得的技术成果及所有相关开发文档(包括项目开发各阶段完成的技术成果及相关开发文档),包括因此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上述技术成果的中间成果、过程材料。其表现形式不限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工艺方法、材料配方、计算机程序、技术信息及其组合、样品、样机、新产品、新材料以及新生产线等。
背景知识产权:指一方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存在的或者在独立于本项目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
前景知识产权:指本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商业利用:是指对开发成果(包括专利权、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用。就专利权而言,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实施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就有关技术秘密的权利而言,是指在不违反双方保密约定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含有该技术秘密的产品或使用该技术秘密方法以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行为;就其他知识产权而言,是指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利用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本合同所称商业利用包括许可或授权他人进行上述行为。
学术发表:出于学术研究目的,在期刊、报纸、书籍或电子图书馆上公开发表,或在课堂、讲座或研讨会等公开场合发表。
本合同的条款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合同中,
“
以上
”
、
“
以下
”
、
“
以内
”
包含本数,
“
超过
”
、
“
不满
”
、
“
以外
”
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
“
前
/
以前
”
、
“
后
/
以后
”
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
,应以大写为准
。
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各方应首先尽力将整个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对合同目的最为明确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如果各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按照前句约定解决冲突,但冲突依然存在,则本合同正文条款应优先适用。
开发项目
开发项目名称:
技术开发项目
。
开发要求:具体见附件
“
技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