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代销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以代销形式经营乙方产品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代销商品及质量要求
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代销乙方产品,商品的具体类别如下:
代销商品的具体名称、数量、结算价格、货款总值均以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商品清单》为准(详见附件一)。
乙方应保证其委托甲方代销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商、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及其他说明),并对其商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代销商品所有权
甲乙双方约定,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在销售给消费者之前均归属于乙方。
甲乙双方确定甲方保管代销商品期间,代销商品的合理损耗为商品款的
%,因甲方保管不当造成商品灭失、毁损超过约定比例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代销期限和地点
甲方代销乙方商品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代销地点为甲方各商品经营点,共计
处。如甲方业务需要,乙方也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安排在甲方下属的其他经营场所代销该商品。
货物运送、验收及异议解决
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把代销商品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由双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检验。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甲方有权在
日内提出异议,并要求乙方进行更换,经初步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双方代表应制作《商品清单》并签字确认。
代销价格
乙方按建议零售价向甲方供货,建议零售价和供货(结算)价格以及货款总值,应当在双方交接商品时的《商品清单》上由乙方作出明确标注。
乙方供货价与甲方销售价之间的差价作为甲方的所得,归甲方所有。
如个别商品需执行其他折扣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货款结算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代销乙方商品期限内,乙方可随时通过电话查询商品销售情况。
甲方按《商品清单》上所列乙方全部商品销售完毕(包括退货和乙方抛弃部分)后
日内,甲方将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向乙方结算当期货款。
甲方采用银行结算方式进行货款结算,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所在地有关部门要求的正规票据,因乙方提供票据不符合要求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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