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委托制作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音乐制作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声明及保证
双方均声明及保证如下:
1.1
甲乙双方均有资格签署《音乐作品制作合同》(下称:音乐作品制作合同))并完成音乐作品制作合同项下之交易,且前述交易均未超越其经营范围。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需要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下列加盖公章的公司主体资料及其他材料作为音乐作品制作合同的附件:
1.1.1
基本信息表(信息有变动的请重新填写);
1.1.2
基本报价单;
1.1.3
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可交付物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上诉以及申诉在内的一切措施保护甲方的利益,以使甲方免于其因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或可交付物而引起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及赔偿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1.3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素材或其他交付物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可拒绝提供甲方指定的服务或可交付物,且甲方同样有义务采取
1.2
条约定的措施使得乙方免除责任和损失。
1.4
双方均知悉,如未另行约定,双方合作所签署的一切文件中所称
“
法律法规
”
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所有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所有日期均指公历日。
1.5
本条款的签订并不表示
一
方向对方做任何意义上的排他性承诺,在不影响音乐作品制作合同履行的条件下,甲方仍然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购买、乙方仍然有权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第二条
委托内容及合作方式
2.1
甲方委托乙方
为甲方创作制作
(以下简称
“
音乐
”
)
首,乙方的工作包括:
2.1.1
音乐制作:作词、作曲、编曲、配器、混音、合成;
2.1.2
音乐灌录:演唱、录音;
2.1.3
宣传配合活动。
具体工作详见本合同的附件
1
《音乐制作及相关要求》。
2.2
音乐制作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音乐制作完成时间为
年
月
日;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制作完成的音乐成品及相应的全部工作成果。具体工期详见附件
1
。
2.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音乐作品制作
音乐作品委托制作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