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合同
甲方(让与方):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专利权事宜,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拟转让专利信息
专利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名称:
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期限至:
专利年费已缴至:
(每年
月
日前缴纳)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专利”或“本专利”均指上述拟转让专利。
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转让价款
本专利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付款方式
首笔款:
¥ 元
,应于向专利局递交专利权转让登记材料前支付;
尾款:应于专利转让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转让价款。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公司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电话:
;
开户行及账号:
。
专利权转让登记
本专利的转让登记应由
乙方
(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另一方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专利转让登记手续的费用应由负责办理一方承担。
负责办理一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专利局递交相应材料,另一方应配合提供材料。
如甲方负责办理,则应在收到专利局批准转让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3天
内将该通知书交付给乙方。
转让登记公告前,甲方应负责维护专利的有效性;转让登记公告后,乙方负责维护专利的有效性。
“负责维护专利的有效性”包括缴纳专利年费、应对专利权无效的答辩及诉讼事宜等。
登记前的许可使用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专利局就转让事项登记公告之前,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本专利,许可方式如下:
许可类型:独占许可,即甲方不得自行使用亦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本专利。
许可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中已经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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