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最高额保证定义
本合同约定的
最
高额保证是指:就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系列债权(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债权最高限额额度内,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被担保的主债权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债务人名称或姓名:
。
系列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上述被担保的一系列合同及相关订单、补充协议(如有)等文件统称为主合同。
本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属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应转入被担保的
主债权范围。
债权最高限额
债权最高限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1)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不论该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主合同约定的本金及本金以外的利息、违约金等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出借人清偿相应债务。
保证期间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日)起
三年
。
起算
日按照
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
一
笔债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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