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融资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署。
出租人: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承租人:
有限公司
/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担保人:
有限公司
/
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鉴于:
1.承租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基于其自身的经验、行业技能和判断选择本合同附件1所
列资产
作为租赁物(本文统称为租赁物)。
2.承租人为融通资金,向出租人申请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租赁物,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3.出租人同意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
4.担保人自愿为承租人在本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全部义务及所有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出租人予以认可。
出租人与承租人及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声明和保证
出租人声明与保证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
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声明与保证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单笔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10%(含)和/或累计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50%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特别声明
担保人保证其具有合格的担保能力,并就本合同债权
作出
的担保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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