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分红权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转让标的
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金额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万元)的分红权
(简称“标的分红权”)。
如公司注册资本因增资、减资等原因发生变动时,标的分红权比例相应调整(增资时分红权比例将相应稀释)。
甲方出让转让标的分红权后仍是上述公司的合法股东,除分红权外,甲方所持有的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属于甲方,乙方无权主张相关权利。
标的分红权的对价
对价:为获得本合同约定的标的分红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以下简称“对价”)。
对价支付: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账户支付对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对价的,乙方无权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分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标的分红权及分红的取得
标的分红权的取得
自乙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乙方取得标的分红权。
分红的取得
分红的具体安排、分红支付时间等,由公司根据章程等确定,乙方对此无异议。
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在依据公司章程取得公司分配的分红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分红权所对应的分红款转入乙方的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分红期限
分红期限:自乙方取得标的分红权之日起,至公司解散清算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相关权利。
分红期限内,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分红;分红期限届满后,标的分红权自动丧失,乙方不能再取得标的分红权相应分红。
非整年度的特殊处理
标的分红权授予当年或者因分红期限终止导致当年度乙方享受分红的期限非整年度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乙方取得标的分红权当年,乙方应得分红应按“标的分红权对应全年分红金额/365天*标的分红权取得之日至当年结束之日的总天数”折算;
(2)对于分红期限终止当年,乙方应得分红应按“标的分红权对应全年分红金额/365天*分红期限终止当年的首日至分红期限终止之日的总天数”折算。
未分配利润安排
乙方取得标的分红权前,公司已经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仍由甲方及公司其他股东依法享有。
处置限制
乙方不得处置持有的标的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分红权转让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