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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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合伙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制订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
”)。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除非本协议文义另有所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
合伙人
”)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
系全体
合伙人自愿出资成立的,专项投资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的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已认真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维护合伙企业、A及其关联方的合法利益;全体合伙人知晓并
作出
如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
一
) 其自签署本协议之时起即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可作为对其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文件;
(三) 其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无误导性。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名称、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对A投资,使本合伙企业获得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合伙期限
第八条
合伙企业由【】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普通合伙人【】名,有限合伙人【】名。
第九条
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四十九(49)名。有限合伙人的名称、证件资料及住所等信息见本协议
附件一
所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应在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名册,登记各合伙人姓名、住所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普通合伙人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名册。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
第十三条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五条
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如本协议
附件二
合伙协议(员工持股平台).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