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
甲方(消费者):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方监护人(如需)
:
与
甲方关系: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
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
一致,就医疗美容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服务项目及效果
1.1
服务项目
:
,
共
个项目
。
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
、
主诊医师
、
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服务实施时间:
。
1.3
双方约定的服务效果:
。
服务费用
2.1
服务费用总额
:
。
(
费用明细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
服务费用的其他约定:
。
2.2
除双方书面确认的费用外,乙方不再就本次服务收取
其他费用。
服务过程中如临时增加费用,应当经甲方同意。但乙方在突发状况下为维护甲方生命健康
等
重大权益
,
根据诊疗规范采取合
理
诊疗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当承担。
2.3
付款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
2.3.1
一次性付款: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
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2.3.2 分次付款:
。
2.3.3 其他付款方式:
。
单方解除权
3.1
鉴于医疗美容服务的创伤性、侵入性特征,且具有一定风险,
自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为冷静期。
3.2
在冷静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无责任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3.3
在冷静期内,甲方实际接受服务或者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放弃无责任解除权。
3.4
甲方放弃冷静期内的无责任解除权后,在服务项目完成前仍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退费事宜:
3.4.1
对已接受服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