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合作合同
甲方(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经销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乙双方开展合作汽车经销合作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经销模式
乙方设立专营店专营本合同约定的经销产品,并从甲方处进货,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货款结算与相关事宜。
经销产品:
甲方生产的
【】
品牌
【】
系列汽车
。
经销店铺
双方确认,乙方将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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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用于经销甲方车辆:
4S
店地址:
【】
,经营面积:
【】
平方米。
乙方应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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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符合甲方要求。
经销期限:
【】
年,自
【】
年
【】
月
【】
日起算(含当日)
。
商圈保护
经销期限内,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圈保护。商圈保护范围系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的
4S
店为圆心的半径
1
公里
的范围。即在该范围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开设与乙方存在竞争的专营店。
经销区域
乙方的经销区域为:
【】
省
【】
市
【】
区
。在该区域内,乙方有权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
双方确认本合同非特许经营合同,双方非特许经营(许可加盟)关系。
店铺转让
本合同授权乙方经销的乙方专营店,如转让给第三方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业绩要求
经销期限内,乙方应满足下列经销业绩要求:
期限
业绩要求(万元)
说明
除非特别说明,乙方完成的业绩应按约定期限内实际向甲方支付的货款金额计算(如有非质量问题的退货,应扣除退货金额)。
经销商管理
一般规范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订的经销商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不时发出的经销商管理相关通知。
上述管理政策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乙方认可,甲方有权不定时修订相关经销商管理政策;该政策经甲方修订并通知乙方后即生效,乙方应予执行。
乙方遵守甲方经销商管理政策是乙方取得经销权限的前提条件。如乙方违反经销商管理政策,经甲方通知后在
30
日内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的经销权限。
宣传规范
乙方不得以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旗舰店、甲方分店等名义进行宣传。
乙方应服从甲方制定的经销产品的统一运营、推广政策。
甲方安排的经销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予支持,并自行负担乙方开展的促销活动的费用。
建议销售价
甲方如向乙方提供了对外销售的建议销售价格或类似价格,则该价格仅供乙方参考;乙方有权自行决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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