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
(
以下简称“本协议”
)
由
下列双方
于
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在
____
(地点)
签订:
________________
,
地址:
__________
_
_______
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和
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
乙
方”)
。
(
在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双方”,
单称为
“一方”或“各方”
)
鉴于双方拟
就
_______
进行合作,为
_______
之目的,甲乙双方均可能向对方披露其专有信息,因此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相关信息的保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为
本
协议之目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1.1
“保密信息”,除非特别说明,指
(
1
)
与项目有关的,由信息披露方(以下简称“披露方”),无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口头、实物或电子形式向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或接收方的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专业顾问提供或披露的,涉及披露方及
/
或其关联方的组织架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技术、销售、市场推广、内部管理、融资、经营、计划、重要协议及其他项目相关事项的信息和资料以及接收方因参与项目所知悉的关于披露方及
/
或其关联方的所有其他商业信息;
及(
2
)所有由接收方或接收方代表制备的,包含或反映了上述第(
1
)项信息的报告、分析、编撰、摘要或其他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的材料;
及(
3
)双方正在就本项目进行商讨的事实,以及双方沟通、讨论的内容及进展。
为免生疑问,披露方在向接收方提供有关信息时,对于披露方认为是属于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定义第(
1
)项的信息和资料,披露方应在披露时书面声明或注明其为保密信息,如该等信息是以口头方式提供的,则披露方应在披露时声明其为“保密”,并在口头提供后七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接收方确认该信息属“保密信息”。
1.2
双方特别确认,以下信息将不被认定为保密信息:
(
1
)
并非因为接收方的违约行为而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
(
2
)
接收方能证明,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前,接收方已经以合法方式获得的且不附带任何保密限制的信息;
(
3
)
接收方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独立研发的信息
;
(
4
)
在就本协议双方进行诉讼及仲裁过程中须披露的信息。
1.3
“第三方”,指除了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集团、合伙、代理、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等民事主体。
1.4
一
方的“关联方”,指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共同被控制的任何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在本
适用于企业开展业务时与业务相对方就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进行约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