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质权人、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乙方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1.2.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质押财产
2.1.
乙方同意以乙方持有的下列权利(以下称“质押财产”)设定担保:
序号
名称
专利种类
专利号
终止日
备注
2.2.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2.3.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2.4.
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元)。该
估价仅
用于登记手续,不作为甲方对质
押
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亦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的任何限制。
3.
质押登记
3.1.
质押登记安排
3.1.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
3.1.2.
质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1.3.
质押期间,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转让质押权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2.
未办理登记、未生效的责任
3.2.1.
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生效或质押
权未能
登记、质押
权未能
有效设立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的损失按甲方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金额计算。
3.2.2.
除非乙方能证明属于甲方原因,否则应视为乙方原因未能办理质押登记。
4.
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5.
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5.1.
质押期间,乙方应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
专利权质押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