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中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中介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中介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中介服务事项
乙方作为中介方,为甲方寻找融资。
融资说明:
融资用途:甲方生产经营。
融资方式:金融机构向甲方提供贷款。
贷款条件:
金额不低于 万元,贷款期限不少于
个
月,年利率不高于 %
。
中介服务期限
中介服务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年
。
如乙方在中介服务期限内未能中介成功,则即使中介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通过乙方介绍的投资方取得投资的,甲方亦无需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介服务报酬
乙方中介成功的,甲方应按“融资金额*佣金比例”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1)“佣金比例”:双方确认为
%(百分之 )
。
(2)“融资金额”:以甲方实际取得的融资金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等各种方式进行的融资;包括投资方以资产等非现金方式的投资;以非现金方式投资时,融资金额按甲方与投资方合同约定的价值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按市场价值计算)。
(3)“中介成功”:中介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投资方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文件,或者实际取得乙方介绍的投资方的投资。若甲乙双方事先约定融资目标但实际融资金额低于该目标的,甲方仍需要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时间:甲方实际收到投资后的5日内。
如甲方分批获得投资,则应按上述期限分批相应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甲方并非通过乙方介绍的投资方获得融资的,无需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含税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中介服务费用支付的特别约定
甲方取得投资有下列情形的,均视为“乙方介绍的投资方”:
乙方向甲方提供投资方的名称与联系方式等内容;
乙方在融资相关文件上作为甲方或投资方联系人、见证人等签字的;
通过乙方安排的路演活动中接触的投资方;
确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乙方为甲方融资提供服务的。
经乙方介绍的投资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融资的,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用,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或约定:
乙方推荐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向甲方提供了融资。
融资采取贷款(借款)以外的股权融资或其他方式。
有以下情形的,
融资中介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