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交易中介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中介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充分友好
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中介交易本合同指定矿权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中介事项
乙方作为甲方唯一中介方,为甲方指定矿权转让寻找第三方,向第三方提供关于指定矿权的相关信息,撮合第三方与甲方达成交易。
指定矿权详情:见附件《中介交易矿权信息表》
中介期限
中介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年
。
如乙方在中介期限内未能中介成功,则即使中介期限届满后甲方通过乙方介绍的投资方取得投资的,甲方亦无需支付中介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介报酬
乙方中介成功的,甲方应按“交易金额*佣金比例”向乙方支付中介报酬。
(1)“佣金比例”:双方确认为
%(百分之 )
。
(2)“交易金额”:指按照矿权交易合同总金额。
合同指定矿权的交易底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保证金及中介报酬支付
保证金支付
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作为中介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介报酬支付
(1)第一笔
自甲方与矿
权购买
第三方签订《矿权交易合同》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中介酬金总额的
%(百分之 )
,计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元;
(2)第二笔
待甲方与矿
权购买
第三方对矿
权完成
变更登记手续后
3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全部中介酬金。
乙方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含税价。收款方应依法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款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依法代扣代缴。
中介费用
中介费用是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别于中介报酬。无论中介是否成功,乙方是否取得中介报酬,乙方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权利义务
向乙方提供与矿权交易相关的全部资证文件,负责和矿
权购买
方进行合同谈判;
在乙方接受委托期间,甲方不得自行交易或委托第三方交易本合同约定的矿权;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对乙方作为中介方的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如果中介成功,则由甲方与购买第三方另行签订转让合同,并
矿权交易中介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