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定义
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资产评估报告:以
年
月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
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有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有关企业拟转让给乙方的,有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资产转让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给乙方。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
自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所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有义务尽量协助乙方完成有关的必要的法律手续。
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转让资产
固定资产:甲乙双方同意,有关企业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
资产转让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