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保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保管人或监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经协商,三方就质押合同项下质押标的物(以下简称“质物”)的保管事宜达成本协议。
法律关系
甲方将质物委托乙方进行存储保管。丙方配合甲方和乙方对质物进行保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丙方承诺
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不存在品质瑕疵,并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并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丙方保证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真实和有效。
质物入库与交付
丙方依据本协议将质物提交乙方时,乙方应按照《动产质押合同》所附相关《质物清单》核查丙方交付的货物。三方应当共同签署《质物入库通知单》后,交付完成。
乙方核查丙方提交的货物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丙方指示
其他第三
方向乙方提交质物的,乙方在审核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约定办理。
保管地
本协议项下质物存放地点为: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物存放地点。
保管期间
交付完成后,质物的保管期间开始。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保管期间相应终止。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乙方保管责任解除。
甲方可以随时领取质物。乙方要求甲方提前领回质物的,应提前45日书面通知甲方。
质物保管
保管期间,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采取适宜的保管措施,妥善、谨慎保管质物,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保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以任何形式处分质物。
质物保管有特殊要求的,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否则,甲方和乙方不承担由此对质物造成的损失。丙方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因乙方未相应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进行保管而对质物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保管期间,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质物发生重大变化的,乙方还应及时通知丙方。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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