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债权人)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乙方(出质人、债务人)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被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乙方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
编号为
【】
的
【】
合同
(以下称
“
主合同
”
)。乙方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
质押财产
乙方同意以附件《质押财产清单》上所列明的全部财产(以下称
“
质押财产
”
)设定担保。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该估价不作为甲方对质
押
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亦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的任何限制。
质押财产的交付
质押财产交付安排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将质押财产交付给甲方:
交付地点:
【】
交付时间:
【】
甲方指定签收质押财产人员:
【】
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
交付质押财产时,乙方应将质押财产的配套设备、附属物、发票等票据一并交付。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的,不影响质权设立。
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质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让、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质押财产。
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财产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质押期间,甲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
孳息作为
担保。
甲方收取的
孳息应当
先充抵收取
孳
息的费用
一般动产质押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