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质
押
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质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保证金质
押
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定义
本合同所称“债务人”是指以下第
项的全部债务人:
因购置
座落
于
项目所属之
房产而与甲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因购置乙方依法销售的房产而与甲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因购置以乙方为中介销售的房产而与甲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是指甲方向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质押担保范围
根据主合同确定质押范围:
本保证金质押所
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
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主合同变更的处理
乙方同意,甲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
乙方仍
按照本合同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乙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
划收相应
款项。
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
一
情况而减免:
甲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
保证金质押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