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质权人、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出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被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乙方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质押财产
乙方同意以乙方持有的下列车辆(以下称“质押财产”或“车辆”)设定担保:
车牌号:
发动机号:
品牌:
型号: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质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
质押财产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该估价不作为甲方对质
押
财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亦不构成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的任何限制。
质押财产的交付
质押财产交付安排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将质押财产交付给甲方:
交付地点:
交付时间:
甲方指定签收质押财产人员:
质押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
交付车辆时,乙方应将下列物品一并交付:
全部车辆钥匙、行驶证原件、车辆登记证原件、保险证明、购车发票等。
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的,不影响质权设立。
乙方交付车辆前应自行清理车内财物。交付时车辆内财物(车辆本身物品、材料除外),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
乙方未交付质押财产的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包括乙方安排的质押财产保管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未交付或
质权未有效
设立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甲方的损失按甲方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金额计算。
乙方仅
交付部分质押财产的,已交付部分质权有效设立,就未交付部分,乙方应按上款约定承担责任。
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
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质押财产的
车辆质押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