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反担保质押合同
甲方(反担保权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反担保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最高额反担保安排
就
【】
有限公司
(下称
“
基础交易债务人
”
)与债权人(下称
“
基础交易债权人
”
)所签订的
【】
合同
(合称
“
基础交易合同
”
),甲方根据基础交易债务人需求,即将或已经为基础交易债务人履行该等基础交易合同义务为基础债权人提供
【】
担保
(合称
“
本担保
”
)。
双方确认,为确保甲方的权利实现,就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本担保而享有的对基础交易债务人之追偿权(合称
“
被担保的主债权
”
或
“
主债权
”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内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的主债权
债权确定期间是指:
自
【】
年
【】
月
【】
日起(含当日)至
【】
年
【】
月
【】
日(含当日)止
。
债权确定期间,甲方向基础债权人所提供之本担保均应纳入本合同所称
“
主债权
”
范围内,无论甲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是否超出上述期间。
前述
“
本担保
”
包括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如甲方与基础交易债务人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则甲方根据该合同项下有权要求基础交易债务人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以合同约定为准),均应纳入本合同所称
“
主债权
”
范围内。
乙方已知悉前述《委托担保合同》的全部内容。
本合同成立前已经存在但属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应转入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债权最高限额
债权最高限额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
元)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如加上违约金、利息等债务的债权总额超过该限额,
乙方仍
应承担担保责任。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
1
)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
2
)依据法律规定或甲方宣布被担保的债权提前到期的;
(
3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
4
)质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
5
)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
6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质押财产
乙方同意以附件《质押财产清单》上所列明的全部财产(以下称
“
质押财产
”
)设定担保。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最高额反担保质押合同(债务人与反担保人为不同主体).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