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
甲方(项目主控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参与投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联合投资摄制电影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网络大电影:由本合同各方投资进行拍摄、制作,具备完整电影的结构、容量与制作要求,以互联网新媒体平台为首发平台的电影。
相关主体
出品方:网络大电影的原始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大的主要投资方,是网络大电影版权收益与其它各项收益的主要受益方。
联合出品方:因受让出品方投资份额而成为网络大电影的后续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小的一般投资方,是网络大电影版权收益与其他各项收益的一般受益方。
出品人: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出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
联合出品人:联合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联合出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
制片方:由各出品方选任的电影的生产制作主体。制片方负责从剧本统筹、摄制预算成本核算、剧组筹建与管理、投资款使用与审核到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申报参奖全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制片人:制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制片方指定的具有资质和能力的项目负责人。
相关发行渠道
新媒体平台(网络平台):以电视机端、
PC
端、移动端等各种固定或移动的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为终端播放设备,通过任何电信媒体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联网、视像通信网络、视像移动通信网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固定或移动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以公开或非公开、收费或不收费、模拟或数码为传播方式
方式
,在观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向其传送或播放电影的平台。包括但不
限于腾讯视频
、
爱奇艺
、
优酷等平台
。
相关时间节点
开机之日: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已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连续实质性拍摄的日期。
杀青之日:影视作品的主要拍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的日期,但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
关机之日:所有的拍摄、补充拍摄工作均已全部完成的日期。
第二部分
投资与预算
拟摄制的网络大电影信息
网络大电影基本情况如下:
(
1
)片名:中文片名为《
》。该片片名最终以电影主管部门核准使用的名称为准,若该片片名变更,本协议将不受影
网络大电影联合投资摄制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