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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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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 甲方(项目主控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参与投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联合投资摄制网络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相关主体 出品方:网络剧的原始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大的主要投资方,是网络剧版权收益与其它各项收益的主要受益方。 联合出品方:因受让出品方投资份额而成为网络剧的后续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小的一般投资方,是网络剧版权收益与其他各项收益的一般受益方。 出品人: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出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 联合出品人:联合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联合出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 相关发行渠道 新媒体平台(网络平台):以电视机端、 PC 端、移动端等各种固定或移动的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为终端播放设备,通过任何电信媒体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联网、视像通信网络、视像移动通信网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固定或移动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以公开或非公开、收费或不收费、模拟或数码为传播方式 方式 ,在观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向其传送或播放网络剧的平台。包括但不 限于腾讯视频 、 爱奇艺 、 优酷等平台 。 电视平台:以电视机为终端播放设备,在固定时段内传送或播放电视剧的平台,如 CCTV 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 相关时间节点 开机之日:开机之日: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已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连续实质性拍摄的日期。 杀青之日:影视作品的主要拍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的日期,但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 关机之日:所有的拍摄、补充拍摄工作均已全部完成的日期。 第二部分   投资与预算 拟摄制的网络剧信息 网络剧基本情况如下: ( 1 )剧名:中文剧名为《    》。 该剧的最终剧名,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使用的名称为准,若该剧剧名变更,本合同将不受影响,继续有效。 ( 2 )时长:网络剧共    集,每集时长(含片头、片尾)为 40 分钟至 45 分钟。 ( 3 )主创人员:该剧导演暂定为    ,主要演员暂定为    。 演员饰演角色、备选演员名单详见附件六。 ( 4 )网络 剧技术 要求:该剧的原声为汉语普通话;该剧的技术质量为适合全球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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