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提交合同
甲方(收稿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交稿方):
证件号码: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依法享有文字作品《
》(下称
“
文字作品
”
)的著作权。乙方自愿将文字作品提交给甲方,以供甲方决定是否采用文字作品拍摄影视剧。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
特达成
本合同,以
兹共同
遵守。
第
1
条
提交安排
1.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5
日内将文字作品的电子版和打印
稿或者
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
甲方阅读文字作品后,可就是否采用文字作品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乙方进一步协商。
1.3
乙方有权将与文字作品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材料提交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1.4
若甲方有意采用文字作品,应当与乙方协商,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1.5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交的作品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对外公开,仅能用于甲方内部探讨。
1.6
甲方应于乙方向其提交文字作品之日起
30
日内决定是否愿意采用文字作品并书面告知乙方。
1.7
若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甲方仍未告知乙方是否愿意采用文字作品,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
1.8
若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或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甲方应于
作出
决定之日或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
内将乙方向其提交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9
若甲方不慎将乙方向其提交的有关资料丢失,甲方不必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将资料丢失情况及是否需要乙方重新提交相关资料书面告知乙方。
第
2
条
声明与保证
2.1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该方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方有法定资格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所述的许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方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约定的限制。本合同一经合法签署及交付,即构成对该方合法有效的约束,并可强制执行。
2.2
乙方保证其依法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文字作品的有关权益。
2.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文字作品。甲方使用自己或任
文字作品提交合同(非版权许可).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