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委托承制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制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制电影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由主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所构成的整体。
电影: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具备完整电影结构和容量并于线下实体电影院首次发行放映的、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影视作品。
相关主体
委托方:由电影项目的各投资方共同指定的、代表所有投资方对外负责电影开发、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等各项事宜的项目主控方或执行制片方。
承制方:具备拍摄制作电影的资质、具有丰富的电影项目制作管理经验的制片公司或其他特定主体。接受委托负责成立并管理剧组、组织剧本创作、推荐主创人员人选、制定电影制作预算与拍摄计划、配合电影宣传发行等一系列与电影筹备、摄制、宣发相关的事宜。
剧组:承制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电影拍摄制作任务而组建的临时机构,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主要演员、非主要演员、摄影师、美术师、灯光师、录音师、剪辑师、后勤、剧组财务人员、剧组行政人员等。
乙方制作团队成员: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承制服务,乙方聘用或委托提供服务的人员、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剧组成员。
主要演员:在本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担任
重要角色且戏份
较多的表演者。
导演:在委托方确定的电影制作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在电影创作的各个阶段指导演员表演和摄制组拍摄,并最终将剧本文字内容转化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图像的人。
相关费用
承制服务费用:承制方因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承制内容而应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报酬。
制作费用预算:承制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承制内容而预计需要支出的各项费用。本合同中可能简称为
“
预算
”
。
实际制作费用:承制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承制内容而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总额。实际制作费用既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制作费用预算。
线上费用:包括原有作品改编摄制权许可使用费、剧本委托创作或改编费、导演酬金、主要演员酬金、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或委托创作费用、其他须向主创人员支付的费用等。
线下费用:包括非主要演员薪酬、其他演职人员薪酬、剧组行政及一般工作人员费用、场景搭建及置景费、拍摄场地及住宿租用费、道具制作及购买费、梳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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