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联合投资合同
甲方(执行制片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参与投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联合投资并委托第三方承制电影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由主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所构成的整体。
电影:本合同中特指院线电影,即符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具备完整电影结构和容量并于线下实体电影院首次发行放映的、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影视作品。
相关主体
执行制片方:本合同约定的电影项目的主控方,即代表电影项目的所有投资方对外负责电影项目开发筹备、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申报奖项、电影后期价值开发等各项事宜的出品方。
参与投资方:除本合同约定的电影项目的执行制片方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即主要负责为电影项目注资(包括原始投资及因受让原始投资方对外释放的投资份额而追加投资),但不具体对外负责电影开发、拍摄制作、宣传发行等各项事宜的各出品方。
承制方:具备拍摄制作电影的资质、具有丰富的电影项目制作管理经验的制片公司或其他特定主体。即受执行制片方之托,负责成立并管理剧组、组织剧本创作、推荐主创人员人选、制定电影制作预算与拍摄计划、配合电影宣传发行等一系列与电影筹备、摄制、宣发等相关事宜的主体。
执行制片人:执行制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执行制片方指定的电影项目的具体负责人。
剧组:承制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电影拍摄制作任务而组建的临时机构,其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导演、主要演员、非主要演员、摄影师、美术师、灯光师、录音师、剪辑师、后勤、剧组财务人员、剧组行政人员等。
主要演员:在本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担任
重要角色且戏份
较多的表演者。
导演:在执行制片方确定的电影制作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在电影创作的各个阶段指导演员表演和摄制组拍摄,并最终将剧本文字内容转化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图像的人。
影院公司、电影院:经营专门放映电影的公共场所的民事主体,即各地电影院。
院线公司:由一定数量的影院公司发起的、经省级或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对其下属影院公司电影放映
作出
统一安排与管理的民事主体,本合同中也称电影院线。
新媒体平台:以电视机端、
PC
端、移动端等各种固定或移动的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为终端播放设备,通过任何电信媒
电影联合投资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