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养护合同
(上海市)
合同编号:
甲方
(
发包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
承包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园林绿化养护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第二条 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
1.养护范围及面积:
。
2.养护内容:
(1)植物养护:
。
(2)植物保护:
。
(3)设施维护:
。
(4)水体保养:
。
(5)安保保洁:
。
(6)应急处置:
。
(7)社会服务:
。
(8)其他内容:
。
(9)本项目招投标文件所附工作量清单可作为本合同约定的养护内容。
双方对养护内容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另附工作量清单。
3.养护工作量的确认:养护范围及养护工作量由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前确定。乙方进场后,如发现实际工作量与约定不符,应在进场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养护工作量差异的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
天内对实际养护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告知乙方,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4.乙方超出约定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养护工作,甲方不予计量。
第三条 养护期限
养护期限为
个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养护质量和考核
1.养护质量
(1)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DBJ08-35)、《屋顶绿化技术规程》(DB31/T493)、《立体绿化技术规程》(DG/TJ08-75)、《高架桥绿化技术规程》(DB31/T1151)、《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DB31/T682)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标准如被修订,则以修订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
(2)双方对养护质量有争议,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或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养护考
园林绿化养护合同(上海市).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