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模式许可及配套服务合同
甲方(节目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引进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引进甲方节目模式事宜,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节目信息
甲方为下列指定节目的制作方和版权方,乙方使用该指定节目模式制作并推出新节目。
指定节目信息(以下简称
“
原节目
”
)
(
1
)节目名称:
(
2
)节目类型:
(
3
)节目电视台:
(
4
)节目制作人:
(
5
)节目编辑:
使用指定节目模式的新节目信息(以下简称
“
新节目
”
)
(
1
)新节目名称(暂定):
(
2
)节目制作人:
(
3
)新节目播出平台:
(
4
)新节目语种:中文
甲方承诺: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未许可第三方利用原节目制作类似节目。
许可权利
许可内容
为使乙方顺利完成新节目的录制、制作及播出,甲方许可乙方下列内容:
乙方有权使用原节目名称或与原节目具有相似性的名称。
乙方有权使用原节目模式(含节目制作资料)。
“
节目制作资料
”
(又称
“
节目制作宝典
”
或
“bible”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目模式构成要素、节目流程、情节设置、节目创意、游戏规则、机位安排、设计元素、拍摄流程、灯光舞美、主持风格、后期制作技巧、宣传推广要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节目制作资料清单》。
乙方有权译制并使用甲方提供的台词及节目相关脚本。
乙方有权剪辑原节目片段并用于新节目宣传。
乙方有权使用原节目模式对新节目进行开发、录制、制作、宣传及播出。
乙方有权根据原节目名称、原节目
Logo
在许可地域内另行申请相似节目商标。
许可期限
许可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
许可期限届满前
30
天内,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合同。
许可地域:乙方仅能使用双方明确约定的新节目播出平台播出该节目,不得使用其他渠道播出该节目;许可地域以该播出平台的实际收视
/
收看范围为准。
许可方式:排他许可。
即在合同约定的许可地域、许可期限(下称
“
许可范围
”
)内,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权利,乙方对该许可权利享有排他权利。在许可范围内,甲方不得许可第三方制作类似节目,但甲方仍有权继续制作、发行、播映指定节目及指定节目的衍生节目(包括与第三方合作进行)。
许可权利使用限制
乙方不得将许可权利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节目制作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许可。
配套支持服务
为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许可及配套服务合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