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委托制作合同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合同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促进长期合作之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电视节目《
》(以下简称节目)事宜,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合作内容、方式
合作内容(节目概况):
节目制作播出数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周制作
/
播出常态节目一期,合同期内共计制作播出
期。在此期间,甲方因编排需要提出增加制作若干
期节目
的需求,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有特殊编排需求,需要临时撤除播出期数的,甲方应在录制前提前两周告知,乙方予以理解并同意,双方根据实际期数结算。节目播出时段:
电视台每周
日
时
分首播(暂定);节目时长:
分钟
/
每期;节目技术标准为:
。
上述节目播出数量及时间安排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共同签署合同附件的方式进行调整。
在上述合作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制作播出节目或高度近似的节目,甲方应优先选择乙方为合作对象。
合作方式
(
1
)甲方负责节目的立项审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承担节目制作费,并负责节目的电视播出、负责承担电视节目的播出终审及相关宣传等。
(
2
)乙方负责节目策划和节目成片制作,在节目立项通过审批后,负责每期节目的选题策划、拍摄制作等生产组织和管理环节。
节目制作经费支付
节目制作经费核算:
节目制作经费为每期:人民币(大写)
(¥
元)(详见合同附件)
经费支付方式
(
1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期节目
的制作费用,即人民币(大写)
(¥
元);节目播出
期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期节目
的制作费用,即人民币(大写)
(¥
元);
期节目
播出之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
期节目
的制作费用,即人民币(大写)
(¥
元)。
(
2
)乙方与甲方书面对账后开具发票,确认乙方收入。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开户行:
;
户名:
;
纳税人识别号:
;
账号:
;
地址、电话:
。
(
3
)在合作期间,如有因甲方需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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